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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3日 星期三

台中地方法院關於媒體報導本院審理被告賀○○被訴妨害自由案件「一案兩判」101年度中簡字第862號之相關說明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9109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1年5月31日
發稿單位:行政庭長室
連 絡 人:行政庭長林三元
連絡電話:04-22232311*3011
編號:101-5

關於媒體報導本院審理被告賀OO被訴妨害自由案件「一案兩判」,說明如下:
一、被告賀OO因涉嫌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3月27日以「影印卷宗」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承辦法官於101年4月26日以101年度中簡字第862號案件,判處被告罰金新臺幣6,000元。嗣後檢察官又對同一被告、相同之犯罪事實,於101年5月16日以「原本卷宗」,再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依分案規則,將該案分由另一法官承辦。後案之承辦法官於101年5月21日以101年度中簡字第1297號案件,判處被告拘役20日(尚未確定)。
二、檢察官對於已經提起公訴(包括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之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本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297號判決,於法有違,檢察官或被告提起上訴後,本院合議庭即得依法撤銷之,實質上不影響被告權益。
三、本院承辦人員疏未注意前案紀錄,而有上開「一案兩判」之情事,造成當事人困擾並影響司法信譽,本院就此甚表歉意。日後將督促所有同仁,詳細核對前案資料,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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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建會藝文部落格
http://blog.cca.gov.tw/blog/pilik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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