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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7日 星期日

[新聞] 法官悲憐窮私娼 繳不出罰鍰免關

作者: dead1305 (過客D) 看板: Miaoli
標題: [新聞] 法官悲憐窮私娼 繳不出罰鍰免關
時間: Sun Jun 17 17:47:29 2012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
苗栗縣60歲李姓婦人,去年11月在私娼寮賣淫被警方查獲,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裁罰1萬5000元,因逾期仍無力繳納,警方向法院聲請改為拘留;

苗栗地院法官蔡志宏審理後今年3月駁回,因警方未提出抗告,李女確定不用被關。

警方調查,李女已60歲還在賺皮肉錢,一次收入僅500元,因已多次被查獲,所以裁罰
金額較高,為1萬5000元。

蔡志宏認為,大法官第666號解釋宣告「罰娼不罰嫖」違憲,就是考慮到部分弱勢婦女
迫於無奈從事性交易,卻因「罰娼不罰嫖」處境更加不利,如果因為繳不出罰鍰就要被關
起來,有違釋憲的美意。

蔡志宏並認為,性交易現已修法改為在專區內娼、嫖均不罰,在專區以外則娼嫖都罰,
但各縣市政府因民意壓力,不敢設置性交易專區,以致性交易繼續受到處罰,違法並
非李女所願。
蔡志宏說,社會秩序維護法雖規定罰鍰逾期不繳納,警察機關得聲請改為拘留,
但警察機關只有聲請權,法院准駁與否,仍應審酌是否適宜。

他認為拘留是剝奪人身的自由,不應便宜行事侵犯人權,李女繳不出罰鍰,等於是欠國家
錢,警方如有證據顯示李女有能力卻故意拒繳,可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何況社會秩序維護法只規定,性交易、拉客行為的處罰上限為3萬元,並沒有規定可以
拘留,只因罰鍰逾期未繳就要把人抓去拘留,不免過當。

蔡志宏說,警方如不服裁定,可提出抗告,但期限已過,警方未抗告,因此李女確定
不用被關;警方表示依法聲請,但尊重法官裁定。

引用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jun/17/today-so11.htm?Slots=So


OS 欠錢大戶娶嫩妻逛百貨都沒這麼用心 對一個老流鶯這麼認真 比例原則在哪?
台灣還是存在有人性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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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ead1305 來自: 114.40.248.140 (06/17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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