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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0日 星期三

[新聞] 愛車失竊,仍應依規定辦理註銷手續

作者: myu (貓) 看板: TaichungBun
標題: [新聞] 愛車失竊,仍應依規定辦理註銷手續
時間: Wed Oct 10 15:10:42 2012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萬一不幸愛車失竊,仍請打理情緒,儘快向警察機關
報案,並檢具車輛失竊證明單到監理機關辦理牌照註銷手續,切勿掉以輕心,以免麻煩上
身!

  該局解釋,車輛失竊已向警察機關報案,且於監理機關辦妥註銷登記手續,當年度使
用牌照稅計徵至失竊前一日止,如果已繳納全年期使用牌照稅額者,可向車籍登記所在地
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尚未使用期間之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嗣後車輛如經尋獲,車主須先向監理機關辦理重領牌照手續,並恢
復課徵使用牌照稅,方可放心使用,否則,因車輛牌照已申請註銷,一旦被查獲使用公共
道路,依照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地方稅務局提醒您,車輛失竊,為保障您自身權益,記得報案後,仍應辦理註銷手續
喔!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
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來源:


http://www.news.taichung.gov.tw/ct.asp?xItem=163802&ctNode=1272&mp=1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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