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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5日 星期四

小包、掛號、信函、包裏、郵資、差別?

http://www.post.gov.tw/post/internet/a_mail/index.jsp?ID=12101
函件種類
 函件指信函、特製郵簡、明信片、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及小包。
*信函
 *定義
郵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均應按信函交付資費。
 *重量限制:每件重量不超過2公斤。
 *尺寸限制
  *最大尺寸:
   長寬厚各不超過60公分,合計90公分為限。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2倍,合計以104公分為限,最大一面之尺寸不超過90公分。
  *最小尺寸:
   不得小於14×9公分。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2倍,合計不得小於17公分,其最大一面之尺寸不得小於1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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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信片
 *定義
書於單一長方形之紙片上,不加封套交寄者為明信片。
 *型式
  郵局發行之郵政明信片,分橫式、直式2種,惟寄往國外者,僅限橫式1種。
 *尺寸:最大者為14.8×10.5公分,最小為14×9公分。
 *製作
  明信片除由郵局發行外,任何人可按照規定之紙質、尺寸自行印製,並以每平方公尺180公克之白色紙料自行印製,但不得刊印「 中華民國郵政」字樣及郵資符誌或類似花紋。自製之明信片,其紙質、尺寸不合規定者,應按信函付郵資。
*新聞紙‧雜誌
 *定義
定期出版品,經向郵局申請登記,其發刊期如下,得按新聞紙或雜誌交付郵資。
  *新聞紙:刊期每日或每隔6日以下按期發行者。
  *雜誌:刊期在7日以上3個月以下之期間,按期發行者。
 *重量限制:每件不超過2公斤。
 *尺寸限制:與信函規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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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物
 *定義
  凡以紙張、或其他印刷材料,用印刷方法印製之文字、圖畫等,供閱覽而不具通信性質之文件,除另有規定外,可按印刷物交付郵資。
 *重量限制
  每件不超過2公斤。交寄單本之書籍放寬為不超過5公斤均可交寄,但寄往國外之書籍,無論單本或多本不可超過5公斤。
 *尺寸限制:與信函規定同。
*盲人文件
 *定義
  指盲人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
專為盲人所用之錄音帶及特製紙張等,如係發自或寄交至立案之盲人學校者,均得按盲人文件交寄。
 *重量限制:每件不超過7公斤,尺寸限制與信函等。
*小包
 *定義
  指以函件之方法遞送之小件物品;除此之外不具通信性質之文件或表報,亦得作小包交寄。
 *重量限制
  國內每件不超過1公斤;寄往國外者,各寄達國規定不一,請洽詢郵局相關窗口人員。
 *尺寸限制:與信函規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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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簡
  特製郵簡
 *定義
  中華郵政公司發行之郵簡使用整張紙幅折疊而成,封面印有郵資符誌,內面供書寫通信之用,交寄時必須各邊妥封者為特製郵簡。
 *限制
  國內郵簡夾寄任何附件時,應劃去「郵簡」字樣,改作信函寄遞。
 *種類:分國內郵簡及國際航空郵簡2種。
  民間自印國內郵簡及國際航空郵簡
 *定義
  供大宗交寄使用或代客戶印製空白郵簡之需,得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許可證號,依規定之紙張尺寸及規格印製,內面供書寫通信之用,使用時應密封,並依信函件類優惠計費每件4元。
 *尺寸限制
  展開時寬215毫米,長284毫米(含封口部分),摺疊後最大不得大於110毫米乘220毫米,最小不得小於90毫米乘140毫米,許可差2毫米,長度至少為寬度之1.4倍。
 *使用紙張
  國內郵簡用淺色道林紙,每平方公尺100公克。國際郵簡用淺藍色道林紙,每平方公尺84公克。
 *其他限制
  郵簡夾寄任何附件時,應劃去「郵簡」字樣,改作信函交寄。國內郵簡未書寫正確郵遞區號者應按信函交付郵資。
 *封裝方式
  各類郵件,不得使用釘書機或安全鈕扣裝訂。除明信片、硬紙片作成之印刷物及成捲者外,其餘函件均應裝入封套並密封交寄,否則因無法用機器分揀,只能改用人工處理,延後送達。
  各種郵件,除信函外,其封面應註明相關郵件種類,混合交寄之函件,應於其封面註明「混合寄件」字樣,以供辨認。必要時郵務人員得拆驗其內件是否與所付郵資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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