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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4日 星期三

不要再有下個洪仲丘!『陸海空軍刑法44-46條』回歸司法機關審理!

不要再有下個洪仲丘!『陸海空軍刑法44-46條』回歸司法機關審理!
http://www.citylove.org.tw/parliament/44-press/791-44-46.html


洪仲丘案事發至今,人民對案情的質疑日深,而軍事檢察機關的公信力每況愈下,究其原
因,就在於洪案乃是軍中長官集體凌虐及欺壓部屬的共犯結構。立法委員林佳龍今(22)天
召開記者會,表示將提案修改「國家安全法」第八條及「軍事審判法」第一條,將原先現
役軍人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涉及軍中長官凌虐或欺壓部屬,
卻接受軍法機關追訴及審判的情形,改為由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及審判。此外,原先現役軍
人觸犯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者,才受司法審判,應改為現役軍人「所犯為陸海空軍刑
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均受司法審判。

林佳龍表示,整個洪仲丘案疑點百出,包括監視錄影帶變成黑畫面,范佐憲是否買飲料出
現軍民兩種影帶版本,洪仲丘的大兵日記不翼而飛……,種種荒謬離奇的情節都顯示,於
第一時間,軍事檢察機關未能積極主動介入調查,以致讓相關人員有滅證與串供之機會,
實已喪失還原真相的最佳時機。此外,軍事檢察署乃隸屬於國防部之下,軍事檢察官能否
擺脫軍隊上下服從的關係,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一向備受質疑。將洪仲丘案此類涉及軍中
長官集體凌虐或欺壓部屬的案件交給軍法機關偵辦審理,很容易出現官官相護、掩蓋真相
的問題,這是他要提此一修法的主要原因。

林佳龍指出,根據「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根據「陸海空軍刑法」第45條,長官對於部屬明知依法不應懲罰而懲罰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根據「陸海空軍刑法」第 46 條,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阻撓部屬請願、訴願、訴訟、陳情或申
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林佳龍強調,目前洪仲丘案已被揭發的軍士官犯行主要涉及陸海空軍刑法上述三個條文的
規定,這三條規定的犯罪行為都是規範軍中長官凌虐或欺壓部屬的狀況,當遇到這種狀況
,軍方通常掩蓋真相得特別嚴重,所以將這種牽涉軍中共犯結構的犯罪行為,交給隸屬國
防部的軍法機關追訴及審判,未能擺脫國防部上命下從層級指揮體制的限制,不容易獨立
、公正的偵查事實真相及審判,因為一旦此類犯罪行為被揭露,軍方高層也必須負連帶責
任。

林佳龍指出,將提案修改「國家安全法」第八條及「軍事審判法」第一條,限縮軍法機關
的追訴及審判權限,回歸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及審判,避免類似憾事再度發生!即日起開始
與朝野立委聯署提案,希望能盡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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