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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8日 星期五

加入農會好處、福利、資格、條件、辦法、法規、手續、內容、限制、過程、審核

http://www.fcic.org.tw/820/1.htm
 
申請農會會員所需證件(以下申請謄本有效日10天以內)
1.全戶戶籍謄本 (仁德戶政機關申請)
2.身分證正本 (本人親自辦理,一戶限一人)
3.印章
4.土地登記謄本第一類 (歸仁地政06-3308377)
※注意:謄本上《使用分區:(空白)》,再申請地籍圖至鄉公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5.入會費:正會員   1,000 元。
          贊助會員 3,000 元。(免農地)
 6.農地基本條件:(1)農地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上。
                 (2)配偶提供農地,不須同戶。 直系血親提供農地,必須同戶。
                 (3)夫、妻不同戶籍者,須附夫及妻之全戶戶籍謄本。若夫妻二人都加入正會員,
                    須附二筆農地,面積各1000平方公尺 以上土地登記謄本。
7、申辦單位:仁德鄉農會會務股
      服務單位:06-2793911  轉分機   202、203
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會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申請加入基層農會
        為會員者,依下列規定訂定之:
一、自耕農:以本人、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所有農地供農、林、漁、牧使用,面積O.1
    公頃以上,或以依法令核准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面積O.05公頃以上,從事農業
    生產者。
二、佃農:1、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其他農地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
             連續經營滿一年。訂有租賃契約,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者。但向政
             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租賃者得不經公證。
          3、自有農地面積未達01.公頃,連同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或其他農地面積
             合計達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三、公、私各級農業學校畢業或有經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學術機構認定在農業上有利
   用價值之專著或發明,並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經有關農業機關、學校、團體出
   具證明文件者。
四、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公營或私營農場、林場、畜牧場、養蜂場,並實際從事農業
   工作連續六個月以上之員工,有各該服務場所發給現在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員工證
   明文件及薪資所得證明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有關農地座落或固定農業設施應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
第三條  農會會員之入會申請或會籍異動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依前條各款資格檢附下列之有
        關證件,親自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之:
一、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二、申請前十日內請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或依法令核准之固定農業設施證明文件。
三、租賃契約書。
四、畢業證書或在農業上有利用價值之專著或發明及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之證明文
    件。
五、員工證明及薪資所得證明。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居住農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者,得加入農會為個人贊助會員。
凡依法登記之農業合作組織、公司、行號、工廠,得加入當地農會為團體贊助會員。
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與會員同。
農會會員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即喪失農會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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