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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2日 星期二

[考題] 103 廉政 公務員法 再審議→再審之訴

作者: whoiam (胡愛晏)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考題] 103 廉政 公務員法 再審議→再審之訴
時間: Tue Dec 22 20:04:11 2015

如果是普考、高考,當然可以新舊法比較,自是無疑。但選擇題究竟要依新法還是舊
法的答案?

依舊法→因為只是修正,常未公布實施
依新法→因為已全翻修

http://wwwc.moex.gov.tw/ExamQuesFiles/Question%5C104/104080_42420.pdf
104普考法律廉政、財政廉政 公員法

一、現行公務員懲戒法上有關再審議之事由為何?最新修正公務員懲戒法就此有何修正?
25分


https://yamol.tw/exam.php?id=13980
公職◆公務員法- 103 年 - 10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32 懲戒案件議決後,如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受懲戒處分人應如何
救濟? A
(A)聲請再審議
(B)聲請再審
(C)聲請再議
(D)聲請審議


5 懲戒案件議決後,原移送機關如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得移請公務
員懲戒委員會:
(A)復審
(B)再審
(C)再審議
(D)非常上訴
公職◆公務員法- 99 年 - 99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試題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與懲
戒)大意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A0030155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58171 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80 條;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名  稱 公務員懲戒法
公布日期 民國 20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資料更新 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4.05.20 修正之全文 80 條,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104年廉政專業科目歷年試題澈底解說
作者:千華數位文化,陳子操律師,李仲,[初考/五等]
這本書第32題的解說一樣是寫再審議沒有跟著改
http://0rz.tw/phZDB

立法沿革、修法歷程
http://0rz.tw/5ATwU

第八十條 (全文修正)
條文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理由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
  二、本法修正公布後,尚須有其他配合之措施,爰就本法之施行日期,授權由司法院
定之。


爬文有人說寫現行法一定對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6988200.A.867.html


題目如果104年5月最新修法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有幾種六種或九種,就答九種

若問現行法幾種就答六種

http://0rz.tw/0xx0o

是不是答舊法最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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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50785862.A.D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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