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5日 星期三

[課業] 刑訴235獨立告訴人、236-2不適用

作者: whoiam (胡愛晏)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刑訴235獨立告訴人、236-2不適用
時間: Wed Mar 25 22:25:40 2015

法條疑惑,懇請釋疑
刑事訴訟法 235 特定犯罪之獨立告訴人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或該法定代理人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
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被告者,被害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
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告訴。

此處的被告是指:
一、法定代理人
二、法定代理人配偶
三、問題來了
四等內血親、三等內姻親、家長家屬這裡指的是「法定代理人」還是「被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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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2
前條及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之規定,於指定代行告訴人不適用之。

236-2牽扯到好幾條
前:236-1
中:271-1
後:236(於指定代行告訴人)

236-1又準用28、32
271-1也準用28、32、33

前條236-1
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
三十二條之規定。

271-1
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28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32 被告有數辯護人者,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
33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而指定代行告訴人在236
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
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本條準用之。


236-2的意思是
「指定代行告訴人」

1、不得選任三位辯護人?或是不受限制?不適用指的是排除28的規範?
2、指的是不必分送文書,擇一即可或是指的是只有一位,所以無從適用?
3、是否指「代行告訴人」不得抄錄攝影?還是該被告不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
之影本?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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