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hoiam (胡愛晏)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考題] 特考 93年 憲法 釋字490國定應制定替代役
時間: Wed May 27 23:15:26 2015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依據釋字490
因虔誠之宗教訓練及信念上等原因,而在良心上 反對任何戰爭者,在兵役法上自應避免
使其服戰鬥性或使用武器之兵役義 務,俾免宗教信仰之核心理念與國家法令相牴觸而影
響宗教信仰自由之保 障,庶幾憲法之目的與原則暨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均能予以兼顧
,因此 之故,在制度上給予因宗教或良心因素不願服兵役之人轉服替代役之方法 ,始真
正符合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
假借信仰自由,意圖逃避兵役者,自應 嚴加區別,後者不僅不能享受憲法上宗教自由之
保障,更應受到法律嚴格 之制裁。至如何鑑別二者之真偽,則屬技術層面而非憲法之問
題(事實上 有關單位草擬之家庭及宗教因素申請兵役替代役辦法草案中對此已有初步 之
規劃)。又憲法第二十條雖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但此並 非憲法層次之全
民義務,實係憲法賦與立法者於決定要求人民服兵役時之 規範基礎。立法者基於實質平
等及比例原則之憲法規定,實應認真考慮提 供實施替代役之可能;
請問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九○號之解釋:
(A)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服兵役之義務與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在本質上有所衝突
(B)人民信仰宗教自由之範圍包括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
(C)人民內在信仰宗教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均應受絕對之保障
(D)國家應制定替代役之法規,俾讓因宗教理由而拒服兵役者得有所適從
答案是B
那D為什麼錯?
現行體制也確實可以因宗教因素申請替代役
會不會是因為當時還是草案?
當國民憲法上義務之履行與其憲法上所保障之宗教信仰自由相衝突時,該義務之履行將對
其宗教信仰造成限制或影響,則對宗教行為之規範或限制,即應以嚴格審查標準盡到最大
審慎之考量,非僅為達成國家目的所必要,且應選擇損害最小之方法而為之,尤應注意是
否有替代方案之可能性,始符憲法基本權利限制之本旨。此乃德國基本法一九五六年第七
次修正第十二條規定,於修正後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句規定:任何人基於良心自由,拒
絕使用武器之兵役義務時,得使負擔補充役之義務(一九九四年八月修訂版為第十二條之
一第二款:任何人基於良心理由而拒絕武裝之戰爭勤務者,得服替代勤務),及美國一九
六七年 Military Selective Service Act, 50 USCA, § 456(j) 規定:基於宗教之訓練
與信仰而良心上反對各種戰爭之人,得免除其戰鬥性之兵役;乃至於奧地利憲法第九條之
一第三款規定:奧地利男性公民有服兵役之義務,以良心理由拒絕服兵役之義務並因之而
免除者,需服替代勞務,其詳細辦法由法律定之等各國憲法與法律之所由設也
類似的題目如下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 490 號解釋,下列關於國民服兵役義務的敘述何者正確?
(A)乃指強制性的徵兵制
(B)追求富國強兵政策
(C)軍隊效忠執政黨
(D)立法者得衡酌國防需要,以替代役之方式補充軍事性之兵役措施
公職◆憲法- 95年 - 9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
-憲法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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