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5日 星期二

[建議] 關於網路贈送之相關法規資訊

作者: rightflower (rightflower) 看板: give
標題: [建議] 關於網路贈送之相關法規資訊
時間: Sun May 13 03:19:52 2012

大家都知道-「法律是用來保護懂法律的人」。

原PO才疏學淺不懂法律,只能土法煉鋼把可能用得上的法規找出來,

很可能引用的法條錯誤或甚至法規並不適用...希望懂法律的板友能協助[贈送板]把相關

法規做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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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限制不得於網路刊登販售之產品及其法律依據明細表

(詳見http://ppt.cc/(jrW )

1、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警銬、防暴網等警械

2、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

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

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

爆裂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3、盜版光碟{著作權法}

4、拍賣未經核可之環境用藥(環境用藥係指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劑、殺鼠劑、

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 {環境用藥管理法}

5、未經許可廣告(環境用藥廣告內容涉及環境用藥產品之效能、使用方式、製法或安全

性){環境用藥管理法}

6、誇大廣告(環境用藥廣告內容有錯誤之使用示範,或誇張安全性、效能、製法等)

{環境用藥管理法}

7、酒類{菸酒管理法}

8、菸品{菸害防制法}

9、違規刊登藥物廣告{藥事法}

10、違規刊登化�品廣告{化�品衛生管理條例}

11、違規刊登食品廣告{食品衛生管理法}

12、違規刊登健康食品廣告{健康食品管理法}

13、藥品及醫療器材(低週波治療器、維骨力、醫療口罩、生理食鹽水、眼藥水、

隱形眼鏡、耳/額溫槍、體溫計、保險套、酸痛貼布、新寶納多、衛生棉條、

陰道沖/灌洗器、驗孕棒/條、醫療用彈性襪、體脂測量器、吸鼻器、處方鏡片、

善存、阿德比膠囊、驗孕/排卵試紙、OK繃、表飛鳴、沛體旺-C(HYTHIOL-C)、

六甲村束腹帶、隱形眼鏡清洗液、液態創絆膏、餵藥器等) {藥事法}

14、違規刊登醫療廣告{醫療法}

15、未取得含藥化�品許可證不可刊登販售之產品品項

牙齒美白劑、染髮劑、燙髮劑、防曬劑等產品,係屬含藥化�品,應領有含藥化�品

許可證及合法來源證明,並明確提供予消費者參考,始得於網路刊登販售。

平行輸入或自行自國外攜回之含藥化�品,不得刊登販售。

16、未經核准不得自行分裝刊登販售之化�品產品{化�品衛生管理條例}

17、標示或宣稱「奈米」化�品

18、有機

19、海豹、海狗油

20、膠囊錠狀食品

21、銀杏

22、葡萄糖胺、維骨力

23、益生菌

24、藥膳

25、玻尿酸、神經醯胺

26、一歲以下嬰兒奶粉

27、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 11 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

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菌。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

本法所稱之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

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第 12 條

健康食品或其原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調配、加工、販賣、儲存、輸入、

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者。

二、染有病原菌者。

三、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四、受原子塵、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五、攙偽、假冒者。

六、逾保存期限者。

七、含有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藥事法

第 4 條

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

第 6 條

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

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

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

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

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

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

第 13 條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係包括診斷、治療、減輕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或足

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及其附件、配件、零件。

前項醫療器材,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就其範圍、種類、管理

及其他應管理事項,訂定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範之。

第 20 條

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第 21 條

本法所稱劣藥,係指核准之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擅自添加非法定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賦形劑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三、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或異物者。

四、有顯明變色、混濁、沈澱、潮解或已腐化分解者。

五、主治效能與核准不符者。

六、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七、因儲藏過久或儲藏方法不當而變質者。

八、裝入有害物質所製成之容器或使用回收容器者。

第 23 條

本法所稱不良醫療器材,係指醫療器材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使用時易生危險,或可損傷人體,或使診斷發生錯誤者。

二、含有毒質或有害物質,致使用時有損人體健康者。

三、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四、性能或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第 65 條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第 68 條

藥物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者。

二、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

三、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四、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第 69 條

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第 70 條

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

第 83 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

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

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99 條

依本法規定處罰之罰鍰,受罰人不服時,得於處罰通知送達後十五日內,

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復核。但以一次為限。

科處罰鍰機關應於接到前項異議書後十五日內,將該案重行審核,認為有

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罰。

受罰人不服前項復核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藥事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藥物贈品,係指依本法規定已核發許可證之藥物,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核准贈與各級衛生醫療機構、醫院診所或救濟機構作為慈善事業使用者。

第 4 條

藥物樣品或贈品應由申請者填具申請書,詳列品名、製造廠名、產地、規格或包裝形

態及數量,敘明申請理由與用途,並檢附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及第七條至第十五

條規定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可製造、輸入或提取。

前項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指病患身分證或護照、藥商許可執照或機構、團體登記證

照等。但機關或醫院以蓋印信公文提出申請者免附。

第 17 條

經核准之藥物樣品或贈品,不得出售、讓與或轉供他用;供改進技術用之藥物樣品,

並不得為臨床使用。

第 18 條

經核准之藥物贈品及供教育宣導之藥物樣品,其仿單、標籤及包裝式樣,應與原核發

許可證登記事項相符。供教育宣導之藥物樣品包裝容量,並不得多於其原登記之最小

包裝量。

第 19 條

經核准之藥物樣品或贈品包裝,應於封面上標示明顯之「樣品」或「贈品」字樣。

其供臨床試驗用者,並應標示「臨床試驗用」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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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台灣法律相當多,即使是法律人,也不是每一種法規都了解,但是還是希望大家

能相互協助、傾囊相授,把知道的部分做個分享。這件事並不容易,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

成,希望能從最基本的相關法規開始建立,再慢慢分門別類補充其他資料。


我想,大家應該會因為擔心被檢舉而乾脆把東西丟掉,畢竟實在不知道哪些是被法規禁止

在網路上"刊登"、"陳列"、或"贈送"的,不懂法律的我們為求自保,大都只能選擇丟棄

尚能使用、可再利用、或可做其他用途的資源...真的真的好可惜。


有板友說把"贈送"改成"託管"等用語,以避免被這些有意人士檢舉,但我覺得大部分

的板友都不懂法律,說不定像是"託管"、"轉讓"、"借出"等用詞也跟"贈送"一樣,

是會受到法律約束的,所以這部分還值得商討。



檢舉人很可能是懂相關法律的人、或是曾被檢舉過而懂相關法律者,也許你是想藉此賺錢

或是賺外快,也或許你曾因此受害,我們不知道你檢舉的動機及目的,但既然你會來這個

板,應該也就知道這個板的本意,大家藉由贈送不僅可以減少垃圾、發揮物品的最大利用

價值,也可以藉由索取贈送減少開銷,這樣的互惠方式被你扭曲,搞得板上贈送者人心惶

惶...透過檢舉所獲得的獎勵,你心安嗎?利用檢舉獲利有很多種方式,檢舉亂丟菸蒂/垃

圾、亂排放廢水、贓車、冷氣滴水等等,這些檢舉可以讓環境更美好,獎勵領起來不是更

心安嗎?希望你在檢舉前能多想想大家贈送的美意。

檢舉人如果是網路警察,這讓人更不以為然,你該調查的是在網路上進行非法交易、毒品

販賣、援交、網路霸凌,而不是過期的餅乾...。




最後,需要查詢法律的板友可以到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等立法院把法規修改完善,比等立法院不要打架還難!為了讓贈送板的板友贈送物品前能

做個確認,再次懇求懂相關法律的人能協助贈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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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2.234.233.181
→ rightflower:其實今天身體非常不適,但看到贈送板鬧得沸沸揚揚,不  05/13 03:21
→ rightflower:打完這篇心裡更不舒服...也許不是真正正確的資訊,但  05/13 03:22
→ rightflower:主要還是期盼能拋磚引玉給了解的人。現在終於完成了~  05/13 03:22
→ rightflower:可以睡了! 呼~  05/13 03:22
推 ushotu:推原po用心,不舒服早點休息呀!辛苦了  05/13 03:27
推 lanbula:推一個 各位好心的版友發文前 真的要看一下!!!!  05/13 03:32
推 B787DL:大推!!!  05/13 07:25
推 bear978978:推一下,不過有時好意變成這樣真的會心寒  05/13 07:44
推 with2005:大推!!  05/13 08:13
推 with2005:這個真的要頂置呀!!  05/13 08:18
推 awwooSODA:辛苦囉~  05/13 09:08
推 tibet1973:文末寫的很好  05/13 09:41
推 primrose2814:用心推!!!! 原PO辛苦了 好好休息啊~!!!  05/13 09:57
推 flydragon198:我比較好奇想請問,贈送跟買賣也是引用同樣法條嗎??  05/13 10:51
推 flydragon198:有些有明確寫出贈送也包含在內,有些只說明不可買賣  05/13 10:53
推 ithinksoiam:記得保健食品是可以的 看DHC有在賣就知道  05/13 11:31
推 ptttholic:推原PO用心,謝謝告知  05/13 12:10
推 hshellen:推  05/13 12:29
推 lalashen:推原po用心~  05/13 12:53
推 NathanQ:推用心^^  05/13 13:35
推 piget:好用心 推一個  05/13 15:08
→ almondchoco:這篇要不要置底? 謝謝你!  05/13 15:20
→ almondchoco:我也很好奇不能販售跟不能贈送的差別  05/13 15:20
→ rightflower:因為我也不知道"贈與"和"買賣"的適用法條,又或者"贈  05/13 16:28
→ rightflower:與"時請對方自付運費的相關法規...所以真的希望有人能  05/13 16:29
→ rightflower:為板友解惑,以避免一番好心卻無辜觸法  05/13 16:29
推 Junai:推,版主可以置底  05/13 18:30
推 whoiam:經作者同意轉載,在此註明以上僅供參考。  05/16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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