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wcb.gov.tw/class2/index.asp?ct=laws&m1=10&m2=55&AutoID=216
法規名稱 | 農村再生青年回鄉築夢試辦計畫作業原則 |
---|---|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本局)農村類 |
法規沿革 | |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水保農字第1011865409號 函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水保農字第1021865137號 函 | |
法規內容 | |
一、宗旨:為協助農村社區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鼓勵青年人回鄉服務及從事農村再生及農事工作,為農村注入新活力,達到農村人才與人力之充分有效運用。針對已通過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提供青年人透過協助農村社區改善農村社區之生產、生活及生態空間,提升農村社區生活機能與活力,並參與農事及農業教育,誘發從農留農意願,發展農村產業,深化土地與人的連結,展現農村世代交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特訂定本試辦作業原則。 二、申請方式:已通過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組織或團體(以下簡稱用人組織)提出申請,經本局所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審查提案核定,由用人組織徵求回鄉青年,經專業訓練後執行,並按月掣據核實申請經費補助。本計畫最多得補助二年二個月。 三、工作期程: (一)第一階段: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第二階段: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第三階段: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上述階段視用人組織執行績效、訪視考核等成果,逐次提案審查核定。 社區用人組織依各階段分別提案,送各分局審查核定。 四、工作時間規劃:每天工作八小時,每天至少四小時以上或每月八十八小時以上辦理農村再生公共事務,其餘時間從事體驗農事工作(不得受雇支薪)或參與農事專業學習。 五、公共事務工作項目: (一)農村社區文書資料處理。 (二)農村社區生活環境改善。 (三)農村社區生產與生態環境改善。 (四)協助社區產業活化及文化保存等相關工作。 (五)其他特殊需求。 六、從事體驗農事工作項目: (一)農業生產相關工作(如土壤處理、農作物種植、栽培、施肥、病蟲防治、除草保護、收割、養殖家禽、家畜及畜牧業、農牧經營、維護、搬運等)。 (二)農牧經營與行銷相關工作(如農產品採收包裝加工、解說、產品設計、行銷活動等)。 從事上述工作地點與內容亦需排除第十點所列用人組織相關人員所有之場所。另於工作時間參與農事專業訓練學習者,需經分局與用人組織同意始得參與。 七、用人組織應依本局規定格式填寫提案表 (如附表)一式六份並備齊文件,於規定期限內向分局提出申請。 八、第一階段每一用人組織申請回鄉青年以一名為限。(視經費編列逐次調整申請名額) 九、回鄉青年之條件如下: (一)領有本國國民身分證者。 (二)願投入農村再生及營農工作二十至四十五歲大專畢業之申請社區內在籍青年優先,另若無適當人選,得擴及所屬該鄉、鎮、市、區內之青年。 (三)原住民、離島地區或其他特殊需求社區,經公告後七日內無大專畢業青年申請,則可接受高中職畢業青年申請。 十、下列人員不得參加本計畫: 用人組織之理事長、總幹事相關領導幹部或相同職務者,及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不得為本計畫同一用人組織之回鄉青年。 十一、回鄉青年若於一般公司行號加保者,請先自原公司辦理離職並退保後,簽具無工作切結書。(回鄉青年遴用資格不符者,經查證屬實,取消資格並追回補助經費。) 十二、補助項目如下: (一)用人費用:用人組織回鄉青年之工作津貼及勞健保等費用。 (二)本試辦計畫不補助用人之加班費、交通補助費、年終獎金及行政管理費用等。 十三、補助之用人費用:回鄉青年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一千元整,每月工作日數不超過二十二日,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依實核銷。 十四、用人組織接獲分局通知審查結果,即依審查決議修正提案內容,十日內向分局提出修正計畫或補充文件後,於收到核定公文日起二十日內,完成人力遴用、報備並於核定期限內開始上工。 十五、人力面試作業: (一)用人組織必須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進行遴選作業。 (二)用人組織確認參與面試之求職民眾條件是否符合相關進用資格。 (三)用人組織於七日內完成面試並回報遴用結果,填具「面試紀錄表」。 (四)用人組織與求職人員進行面試時,應充分告知工作職務、後續輔導機制與工作規範,獲進用之人員於充分了解並同意職務內容與規範後,親自簽署「農村再生青年回鄉築夢試辦計畫工作職務及規範同意書」。 十六、用人組織申請派工作業: (一)用人組織申請上工時應具備下列文件,逕向分局申請: 1、申請上工之公文。 2、回鄉青年名冊。 3、回鄉青年簽立之切結書及工作職務及規範同意書,親自簽名並蓋章。 4、回鄉青年資料表(含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照片)。 (二)分局於接獲用人組織申請上工案後,即依流程進行文件檢視、人員資料查核後,函知上工核定事宜。 十七、上工規定: (一)用人組織應依本分局核定回鄉青年及指定上工日期通知回鄉青年上工,並備齊差勤管理表單,包括:出勤紀錄表、請假單等,以供回鄉青年確實遵守。 (二)用人組織應遵守本計畫回鄉青年相關規定,若有理監事或會務人員因選任、遞補、更換等離退情事時,請函知原核定分局。 十八、人員管理: (一)用人組織於進用時須明確告知回鄉青年工作項目、工作地點、工作起訖日、工作時間、進用及工作規範等相關內容。 (二)回鄉青年工作期間須接受用人組織、補助機關及其上級機關之監督指揮。 (三)回鄉青年每月工作日數不得超過二十二日(一百七十六小時),並應於用人組織監督管理之下工作。 (四)回鄉青年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上限,並不得違反勞基法第三十條「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規定。 (五)回鄉青年除因公假、公傷病假於進用期間內得計給工作津貼外,其他事由之請假均不發給工作津貼。 (六)公假:指配合本局及分局舉辦活動需求參與者。 (七)公傷病假:工作期間受傷並經用人組織證明者,請公傷病假時,應於受傷之次日起十日內,檢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地區醫院以上之醫事服務機構所開具之證明書。 (八)請假以半日為基準,可按半日計算工作津貼。 (九)回鄉青年請假或公出,應填具假單或公出申請,經用人組織同意後,始得離開工作場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補辦請假手續。惟應於請假結束次日起三日內補辦完成。 (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用人組織應至少於十日前預告回鄉青年終止進用,並同時函報分局備查: 1、用人組織因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 2、用人組織主動、被動終止申請案。 3、回鄉青年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 (十一)回鄉青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用人組織得不經預告終止進用,並同時函報分局備查: 1、回鄉青年如填寫或提供不實有關個人資料或文件。 2、於工作時間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4、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用人組織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業務上之機密致用人組織受有損害。 5、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 6、其他違反法令或工作規範,情節重大。 (十二)回鄉青年自願離職時,應於十日前向用人組織提出,並於離職當日前,將保管之事物完成移交及辦妥離職手續。 (十三)用人組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回鄉青年得不經預告終止工作: 1、人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2、不依規定給付工作津貼。 3、其他違反法令或工作規範,情節重大。 (十四)依據勞動基準法,本方案為定期勞動契約,故工作結束或回鄉青年進用終止或期滿,回鄉青年不得對用人組織請求資遺費。 十九、工作管理: (一)用人組織應確實輔導回鄉青年簽署「農村再生青年回鄉築夢試辦計畫工作職務及規範同意書」,遴用資格不符人員經查證屬實者,應立即終止進用。如未依規定回鄉青年,其溢領之工作津貼亦應繳回。 (二)回鄉青年應於上工當日由用人組織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並依據其工作津貼所對應之投保金額等級辦理加保。 (三)回鄉青年依法未能參加勞工保險時,用人組織應為其投保意外險。 (四)用人組織須由專人管理人員出勤,登載出勤紀錄並管理回鄉青年。回鄉青年須確實簽到(退),其中簽到(退)紀錄得以打卡、刷卡紀錄等方式為之。 (五)用人組織須指派專人辦理工作指派及用人督導管理。回鄉青年之工作內容項目及工作地點須與核定案件相符,不得任意調配回鄉青年從事逾越原核定案件之工作內容及地點。 (六)用人組織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將上月之工作津貼發給回鄉青年。回鄉青年之工作內容應與核定工作內容相符。 (七)回鄉青年之工作津貼,用人組織不得不予核發,或有苛扣工作津貼等情事。 (八)用人組織所給付之工作津貼視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之薪資所得,應由用人組織(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並由回鄉青年(受領人)依規定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納稅。 (九)回鄉青年因工作需要報名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訓練課程及相關測驗,得經用人組織同意後以公假方式辦理,惟其總時數每月以不超過四十八小時為原則。 (十)用人組織需調整核定工作項目之人員配置、工作地點及工作時間(含彈性調整每日工作時間)時,應函送分局備查;若須調整原申請工作內容時,應函送分局核定後始可辦理。 (十一)用人組織如欲主動終止案件之執行,應提報分局同意後辦理。 (十二)用人組織之工作內容涉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業務時,應依相關法規辦理,未依規定辦理且經限期未改善者,原核定分局得終止案件之執行。 (十三)用人組織須按月彙送相關工作表報予分局;每月辦理情形應於申請薪資、勞健保費用,一倂彙送分局。 二十、經費請領及核銷: (一)用人組織依審查通過之經費,向分局掣據及原始憑證申領。 (二)案件結束後,不得再支用其他費用,並須於各階段截止日期前向分局辦理核銷。 (三)本計畫回鄉青年,依就業保險法投保之費率計算。(相關資料可參考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bli.gov.tw/)。回鄉青年首月之勞健保費請領,需檢附勞工保險加保申報單(影本),第二個月起檢送持續加保證明文件,例如勞保卡或加保人員名冊。 二十一、對用人組織與回鄉青年之考核: (一)考核作業實施方式: 1、第一層考核:用人組織由工作督導人於每上班日實地考核一次。 2、第二層考核:分局(或其授權單位)每個月實施實地考核。 3、第三層考核:本局(或其授權單位)與上級單位得不定期考核,並得請用人組織、分局(或其授權單位)配合執行不定期考核作業。 (二)考核異常案件之處理原則: 1、用人組織如有下列情事者,應限期改善,未改善者視情節輕重得終止部分員額或全案執行,必要時得追繳已發放之補助款: (1)回鄉青年未在預定工作地點上工。 (2)回鄉青年現場查勤未到。 (3)回鄉青年未按規定簽到(退)。 (4)考核發現異常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5)其他違反相關規定情節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2、用人組織如有下列情事者,應視情節終止部分員額或全案執行,並停止經費補助,必要時得追繳已發放之補助款,並依法處理: (1)有代工行為經查屬實者。 (2)指派回鄉青年從事非核定工作內容經查屬實者。 (3)無故拒絕接受上級機關、本局及分局各項考核者。 (4)溢領、冒領工作津貼、或不當得利經查屬實者。 (5)用人組織若未依規定為回鄉青年加入勞、健保或投保意外險,經本局或分局函文糾正後仍不配合處理者。 (6)其他情節重大之情事者。 二十二、離職遞補之派工作業: (一)用人組織如遇工作人員離職,須依規定辦理工作人員更換、遞補,並應於工作人員異動之日起五日內,以正式公文函送離職申請書並經離職人員親自簽章通報本分局。 (二)用人組織所通報之離職員額,於計畫期限內可重新依第十四點及第十五點辦理遴用及上工。 (三)如有人員離職一個月以上仍未完成遞補,分局得取消該員額;其遞補期限之計算係以原回鄉青年離職日起,迄用人組織申請遞補派工函報分局為止。(相關資料可參考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bli.gov.tw/)。回鄉青年首月之勞健保費請領,需檢附勞工保險加保申報單(影本),第二個月起檢送持續加保證明文件,例如勞保卡或加保人員名冊。 二十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農輔字第0九八00五0三八四號令訂定之「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認定標準」第二條:「農民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者,其期間每年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但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或促進就業目的所辦理之短期就業措施或職業訓練期間再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受一百八十日之限制。」。因本計畫非屬上開就業措施或職業訓練,參加本計畫之前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回鄉青年,於參加本計畫且投保勞工保險一百八十天後,農民健康保險資格無法保留,先予敘明。 相關附件: 》農村再生青年回鄉築夢計畫核定表 ( xls格式檔/ 17.4KB ) ) 》農村再生青年回鄉築夢試辦計畫工作紀錄表 ( doc格式檔/ 57.4KB ) ) 》農村再生青年回鄉築夢試辦計畫出勤薪資表 ( doc格式檔/ 225.4KB ) ) 》農村再生青年回鄉築夢試辦計畫-考核表 ( doc格式檔/ 55.9KB ) ) 》農村再生青年回鄉築夢試辦計畫-面試名冊 ( doc格式檔/ 107.4KB ) ) 》農村再生青年回鄉築夢試辦計畫-提案表 ( doc格式檔/ 37.9KB ) ) 》農村再生青年回鄉築夢標準作業程序 ( doc格式檔/ 63.9KB ) ) |
點閱:3214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從不曾了解到 無條件的愛
才是至高無上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