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9日 星期二

如何申請釋憲?截自司法院網站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6_02.asp

 

人民聲請大法官解釋Q&A:
     Q1:聲請大法官解釋有哪幾種類型?
     A:聲請大法官解釋有二種情形,一是聲請解釋憲法,一是聲請統 一解釋。
    
    Q2:在何種條件下可聲請解釋憲法?
     A:聲請解釋憲法,須具備以下條件:
     (1)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有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
     (2)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
     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 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請。
     (3)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的疑義。
    具備以上條件,可以書面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
    *聲請人提請釋憲之確定終局裁判有再審期間者,提出聲請書時起至再審期間屆至,宜有六個月以上期間,俾有合理時間進行審理。
    Q3:在何種條件下可聲請統一解釋?
     A:聲請統一解釋,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情形。
     (2)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 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請。
     (3)認為法院所作的確定終局裁判,與其他審判系統法院的確 定終局裁判,在適用同一項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的見解有所不同。例如:審理民、刑訴訟的普通法院,與審理行政訴訟的行政法院,就是不同審判系統的法院,在兩者間的法律見解不同的情形下,才可以聲請統一解釋。針對同一審判系統的法院間,例如最高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間,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間,或者是 最高行政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間的見解歧異,就不能聲請統一解釋。
     (4)應在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聲請。 
    具備以上條件,可以書面向司法院聲請統一解釋。(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
    
    Q4:前兩題中所說的,最終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範圍包括哪些?
     A:「法律」是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命令」是指中央或地方機關發布的行政命令(如細則、規則、辦法、標準、準則)、要點、注意事項等,行政機關下達的函 釋,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的判例、決議等。至於聲請人聲請解釋的法律或命令,是否可以作為解釋對象, 大法官會分別針對個案,加以認定。
    
    Q5:在沒有取得確定終局裁判的情形下,可否一般性的對法律或命令有違憲疑義,聲請大法官解釋?
     A:大法官審查的對象是「法律或命令」本身,而且這一「法律或命令」必須是最終之確定終局裁判中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所以在憲法上權利沒有受到侵害,也沒有因具體的訴訟個案,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的情形下,不可以只因為對法律或命令認為有違憲疑義,就聲請大法官解釋。(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Q6:已經取得最終之確定終局裁判,但認為法院的裁判不當,可否聲請解釋?
     A:聲請人如果只是主張法官在確定終局裁判中,認定事實、適用法令或者是法律見解不當,而沒有具體指出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的哪一項「法令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的疑義,是不合乎聲請要件的。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Q7:可否根據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聲請解釋?
     A: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並不是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所以不可以根據不起訴處分聲請解釋。(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
    
    Q8:確定裁判案件中的訴訟代理人、被害人、告訴人,可否聲請解釋?
     A:聲請解釋是以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直接受有侵害為前提。確定裁判案件中的訴訟代理人、被害人、告訴人的憲法上權利並沒有因為裁判而直接受侵害,所以不可以聲請解釋。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Q9:聲請解釋憲法的聲請書要如何書寫?
     A:聲請解釋憲法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以A4紙張書寫,直式橫書,即如本Q&A書寫方式):
     (1)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應說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某條法律或何項命令,如何牴觸憲法。
     (2)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其內容應包含:
       Ⅰ.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實,及涉及的憲法條文。
       Ⅱ.所經過的訴訟程序。
       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的名稱及內容。
       Ⅳ.有關機關處理本案的主要文件及說明。
     (3)聲請解釋憲法的理由,以及聲請人對本案所主張的立場及見解。內容應包含:
       Ⅰ.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的內容。
       Ⅱ.聲請人對於疑義所主張的見解。
       Ⅲ.解決疑義必須解釋憲法的理由。
       Ⅳ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參考法條:同法第八條第二項)
    
    Q10:聲請統一解釋的聲請書要如何書寫?
     A:人民聲請統一解釋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以A4紙張書寫,直式橫書,即如本Q&A書寫方式):
    (1)聲請統一解釋的目的。
       應說明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某條法律或何項命令的見解,與其他審判系統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的見解有所歧異,請求就該項法律或命令為統一解釋。
    (2)法律或命令見解發生歧異的經過,以及涉及的法律或命令條文。內容應包含:
       Ⅰ 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實。
       Ⅱ 所經過的訴訟程序。
       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名稱、條文,以及裁判所表示的見解內容。
       Ⅳ 有關機關處理本案的主要文件及說明。
    (3)聲請解釋的理由,以及聲請人對本案所主張的立場與見解。內容應包含:
       Ⅰ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所表示的見 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歧異的內容。
       Ⅱ聲請人對於前項見解歧異的見解。
       Ⅲ.解決歧異見解,必須聲請統一解釋的理由。
       Ⅳ.關係文件的名稱及件數。(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二項)
    
    
    Q11:如果沒有依規定書寫完整的聲請書,有沒有補救的機會?
     A:聲請書沒有依規定書寫完整,本院大法官書記處會在奉大法官核定之後,通知聲請人補正,逾期沒有補正,不予受理。
    
    Q12:釋憲聲請案的處理過程如何?
     A:大法官書記處收受民眾聲請書後,先對聲請書的格式作初步審查,對於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規定的聲請書,立即分案,送請承辦大法官審查。承辦大法官審查認為合於同法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要件的聲請案,還要經過全體大法官過半數以上同意,才會被受理, 循序列入議程等待實體審理,這類案件日後即有可能被作成解釋。承辦大法官審查結果認為不合法定聲請要件的聲請案,在經過全體大法官議決應不受理後,本院即會將不予受理的結果 連同理由函知聲請人。
    
    Q13:對於已經公布的解釋,認為還有疑義,可否聲請補充解釋?
     A:依本院大法官第六0七次會議決議,人民對於已經公布的解釋聲請補充解釋,仍應具備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要件,經大法官審查認為確實有正當理由,才會被受理。
    
----------------------------
行政院文建會藝文部落格
http://blog.cca.gov.tw/blog/pilikang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從不曾了解到 無條件的愛
才是至高無上的力量

Plurk

Facebook 名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