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30日 星期二

社團、教授挺火車趴:情色集結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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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30

社團、教授挺火車趴:情色集結自由

主辦人被判刑 昨遞狀上訴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一女大戰十八男」台鐵性愛趴主辦人蔡育林,被依「圖
利媒介性交罪」判刑六月,他昨在人權團體與教授陪同下,高舉「捍衛人民情色集結
自由」等標語,到新北地院遞上訴狀。蔡育林說,火車性愛趴每名參加者收費八百元
,若要營利大可提高收費,不會最後只剩幾十元。教授何春蕤力挺說,人民有低調情
色集結的自由,這種自由要被司法保障。

教授聲援、學生上網連署

台鐵性愛火車趴共廿五人涉案,一審宣判時,只有蔡育林一人有罪。合議庭認定,蔡
雖獲利不多,但花了原本承諾要「多退少補」給十八名男子的活動費,並將保險套、
指甲刀等物帶回家,甚至還想再辦性愛教室趴,明顯是為了累積經驗與知名度,可見
火車趴收費有商業性質,構成犯罪。

地院:數十元利得 也犯罪

蔡育林不服,昨由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台灣性別人權協會、中央大學教授何春蕤和
南華大學教授許雅斐等人陪同遞上訴狀。另有黃道明、葉秀燕、畢恆達等多名教授,
與學生上網參與連署。

新北地院發言人樊季康回應,蔡育林有從中獲利意圖,即便只有數十元利得,仍構成
犯罪;審理法官說,尊重「情色集結自由」,但本案重點在於蔡已構成犯罪。

台灣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王蘋說,支持台灣人民性愛自由選擇的權利,「集體性愛行
為」是一個需要被看見的議題,因此他們在網路上發動連署,已超過三百名知識份子
參與。

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秘書庄島以良子說,火車趴未危害他人、無損害任何公益,這樣
判決是浪費司法、媒體資源。

何春蕤說,她曾因動物戀網頁連結遭保守團體告發起訴,所幸法官認為學術需有保障
而判決無罪,但性相關資訊不是如此,「性小眾」行為通通遭醜化,讓性變成一個非
罰不可的氛圍。

許雅斐說,火車趴是一份只有仲介,卻無嫖客的判決,此判決成立的話,將是台灣司
法史上十分奇特的景觀。她期待法官作出捍衛人權的判決,別讓「性別異議份子」遭
到新道德主義壓迫。

蔡育林日前曾提及未來可能辦「遊艇趴」,但他昨天否認說:「沒打算這樣做,未來
的東西還沒發生,純屬臆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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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30

犯罪?人權? 法界:傷害善良風俗

〔記者林嘉東、張文川、謝文華╱綜合報導〕火車性愛趴是犯罪,還是人權?法界、
婦女團體各有不同看法。

律師陳緯慶指出,憲法雖保障人民有集會結社自由等基本人權,但為維護社會安定,
也透過刑法等法律來限制人民的基本人權;教授把性愛無罪、性自由與情色集結自由
予以不當連結後,容易給社會大眾產生似是而非的論點,對國家社會善良風俗將產生
莫大的傷害。

律師陳敬暐則認為,性愛趴本身沒有法律問題,只有道德觀感問題,像之前台大宿舍
學生約砲事件,校方只能道德勸說學生,或以校規、校譽、住宿規則相繩。

至於主辦人僅因獲利幾十元獲罪,陳敬暐認為獲罪前提「意圖營利」是否可以適用到
酌收活動費後的微小利潤,恐有疑義,「若主辦人虧本就判無罪,賺一塊錢就有罪?
」他認為判決不符立法目的,違反比例原則。

婦團:火車上 性解放須侷限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說,火車趴事件不能忽略的是「多男對一女」,尤其女生未
滿十八歲,與她性交者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紀惠容說,成人追求情
慾自主沒有問題,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僅談十八歲以下兒童應享有身體自主權
及對性的認知,並未主張兒童有情慾自主權。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姚淑文說,談到性解放的自由,確實出現兩難,這是社會價值
觀的落差所致。姚淑文主張,因為是在火車上,對性解放的自由應有所侷限,若這個
標準都能超越,國家法律都沒有規範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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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30

情色集結自由╱大家談

要對自己負責

從事服務業的Vance陳(30歲)表示:我認為只要在非公共的環境,及不影響其他人
生活的情形下,人民可以享有「人民情色集結自由」,前提是在衛生健康的環境下,
參加的人都知道自己在做什麼,而且要成年,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不衛生又奇怪

從事服務業的葛瑞儀(25歲)表示:我覺得在公共環境,這樣的行為會不好看,但是
如果在非公共環境下,我也不支持,因為感覺非常的不衛生,而且這樣感覺真的很奇
怪,一群人這樣子…。所以我不支持「人民情色集結自由」的說法。

道德觀不容許

企劃人員陳小姐(24歲)表示:我對於「人民情色集結自由」沒有什麼意見,因為想
要集結去做那種事的人,就去做,不要影響其他人就好。像我本身是沒辦法跨越那道
道德觀的圍牆,所以,我不反對也不支持這一種說法。

(記者吳昇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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