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8日 星期二

[討論] 關於寫食記這回事 心得分享

作者: aova (尬廣跟上) 看板: EatToDie
標題: [討論] 關於寫食記這回事 心得分享
時間: Thu Dec 27 23:36:21 2012

關於我之前在飽板發文的官司∼
(可往前查「燒肉王子」或「吃飽無罪」)
在網路上寫心得會被告嗎?被告怎麼辦?

網誌版 http://aova.pixnet.net/blog/post/31522545

我之前,先寫了這篇食記。
http://aova.pixnet.net/blog/post/24307093

被店家告之後,又寫了這篇日記
http://aova.pixnet.net/blog/post/28868815

後來的不起訴處分書。
http://aova.pixnet.net/blog/post/29460521


以下是用我的方式寫整個案子的心得,
若專業的法律用語使用不正確,也是很合理的
總之看得懂我的意思就好。

******************************************************************

前情提要:
被使用生鏽烤網的店家告了以後,
因有圖有真相且能證明的確有用過餐,對食材的評價也不差
故認定我並非惡意中傷誹謗,僅分享心得,不起訴處分
想說回來把這個案子的心得分享給大家。
(我的律師建議我無論結果如何,都可以把判決書貼上來給人當借鏡)

*******************************************************************

後來
我在網誌裡做心情抒發提及「蟑螂」二字,雖沒指名道姓,仍以公然侮辱起訴
檢察官與法官認定,雖然沒指名道姓,但因為我有提到「告我的燒肉店」「在公館」等
有特定性關鍵字,所以認定這樣的行為觸及公然侮辱罪。

店家向我提出80萬的求償
說因為我的文章,造成他們必須關店,所以要求賠償(結果是另開店面囉)
還要我照他們意思寫一篇噁心至極的道歉信,
我一毛錢都不願意賠!當然是跟他們打到底
我又不是北七!
歷經一年多的訴訟
刑事部份認定有公然侮辱之實,罰款3000(給國家)(我不服上訴,高院駁回,定讞)
民事部份認定有公然侮辱之實,但由於原告是以「公司」名義來告(公司為「法人」)
故無精神損害的問題
再者原告無法證明「店家有損失」、也無法證明「是我以任何方式造成的」
故80萬的賠償部份,店家敗訴,我無須賠償任何金額。
而我公然侮辱敗訴的部份,
需網誌發文針對蟑螂二字向店家道歉兩個月。


一些曾就讀法律科系的朋友與認識的律師告訴我
公然侮辱罪罰款3000元新台幣算很輕,我的案子看起來是被輕輕提起,輕輕放下,
應該是法官給我個教訓這樣,要我以後在網路上用字謹慎。

在官司裡與出庭過程中,
法官對於店家把我已經不起訴處分的部份
繼續拿來造惡,講得我很壞、對他們傷害多大這個行為∼不置可否

法官在庭上說明:

客人會到店裡去消費或用餐,基本上這行為一定是出自於善意
客人覺得好或不好,都是算在合理評判內,怎麼可以因此就去告客人?
「那如果土城這裡的店都像你這樣,客人給負評就來告都告不完,那我還要不要做事?」

另外法官也說
我(客人、部落客)願意寫一篇文章去介紹店家,在網路上分享
裡面好評負評都是合理的,也可以算是幫店家推廣,店家還應該要感謝才是
只是我被告後用字太偏激,這部份我自己也要檢討


本來,我真的只是覺得,我遭遇了社會上不公的事
所以我把欺負我的不特定對象比喻為蟑螂,我真沒有要罵誰,僅是抒發
但「自己認為」跟「法律認定」如果不對等時
也必須要服從法律的約束
對於不好的店,再怎麼不開心,於公開場合用字譴詞上還是要保守
雖然每個法官對於公然侮辱的認定不同,但還是要避免這情況發生。

EX:同樣「不要臉」三字,有人被起訴判有罪,
有人卻被法官認同原告的確不要臉,起訴後改判無罪XD
(我google我法官以前的判決書,瞭解他對公然侮辱認定嚴,只好認了XD)


告我的店家把我在PTT上的文章(包括飽板)都列下來,
以這些文章當作我誹謗他們的證據
對我「誹謗不起訴」的部份聲請再議(繼續告下去的意思吧)
後來再議失敗了∼∼

原因是檢察長認為
我只是在網路或論壇分享到店消費心得,即使提到糾紛過程
但因為都只是就事論事,也沒有罵人或捏造,無誹謗意圖
全都在「言論自由」範疇內。


我有時候看討論區,有人給某間店負評嫌不好吃
底下就有人推文說「小心被告」
真的很想嗆那推文的說「不懂不要亂講好嗎」,有夠北懶!


覺得不好吃∼∼真的不會被告∼∼∼∼∼∼

重點是,你怎麼形容不好吃
如果說「這根本狗吃的」,那就可能會被告成
如果說「炸得很濕,裡面吃起來爛爛的很像鼻涕」
這種只是形容東西的狀態,即使不雅觀,但也不會被告成∼∼


我在與非好店的店家抗衡(官司往來)中,學到滿多東西,
原來啊∼∼∼
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即使是分兩篇文章寫出來的,
甚至兩篇文章根本也都不相聯
但只要有特定的關鍵字詞可連結,都有可能觸犯妨害名譽跟定罪。


關於寫負面的食記或心得,要怎麼寫才妥當呢?
重點在:是否有合理的原因、充分的理由

若寫到一間店很爛,
卻沒有說明他為什麼爛,或是無法證明他真的很爛
比如一間店只是比別間貴,但服務也更好,
卻只著墨在因為很貴所以爛
加上負面字詞再多點,被店家提告就很有可能會觸犯誹謗罪。


相對地,若寫一間店很爛,
也說明清楚這間店很爛的原因,有證人與證據證明他真的很爛
比如碗沒有洗乾淨(甚至有拍照)
飯上面出現的很像小蟑螂的不明物(甚至有拍照)
環境很髒(甚至有拍照)
即使負面字詞多,被店家提告後
只要你講得出原因證明這間店真的很爛(有照片證據更好)
檢察官跟法官也一定會依照被告的證據來瞭解,這間店真的符合所形容的爛
一旦認同你的說法,你就極有可能不起訴、獲判無罪。

像我這次被店家告,
雖然店家否認那是生鏽,說那是烤肉醬,
又說我不是在他店裡拍的照片
但我有在店內消費,也拿得出照片,我說的都是事實,
我看到那張圖認為是生鏽「也很合理」,
最終店家也無法說明那橘色的鏽斑到底是什麼
而我除了因照片說他使用生鏽烤網,其他都只是合理評論菜色
所以才會獲不起訴處分。

那若我說店家用生鏽烤網,卻沒有拍照,會是什麼下場呢?
我很可能就會依照「誹謗罪」起訴
因為我沒有證據。
所以沒有萬分的把握,就不要隨便說出來∼!



「有幾分證據,就說幾分話」,法律會給你公道

我本來就沒有惡意要害店家的心(頂多就是看不過去他做錯了還怪客人!)
心的善惡會影響連續的行為,我是否有惡心,絕對有跡可循∼∼∼不起訴,很合理!
法官其實也滿幽默的說∼∼
我上訴到高院,法官還問我「如果我還是判妳有罪妳會不會上網罵我阿?」
Very funny 我真的是好人啦!!!


起訴是什麼意思?判決是什麼意思?

簡單的刑事案件流程是這樣的:(民事不是這樣唷!)

1. 原告提告(到法院按鈴或報警)

2. 警察找被告去做筆錄

3. 到檢察署開「偵查庭」,由「檢察官」決定起訴或不起訴你
起訴就是,檢察官覺得你犯法需接受法院審判XD
不起訴就是,檢察官覺得你沒犯法,這案子不需要再辦下去了
我個人認為「偵查庭」這關非常重要
因為法官是依照檢察官的起訴書來審理案子
一旦這關沒有辯論好、或準備充足,一旦被起訴,案子送到法庭
檢察官就會跟原告站同一邊打你臉了∼嗚嗚∼∼

4-1. 起訴:案子從檢察署送到法院,由法官審理判決你有罪或無罪
送到法院有分「正常程序」跟「簡易判決處刑」
正常程序:法官開庭,兩方都要到場辯論,審理判決
簡易判決處刑:不開庭,直接把案子送到法院,法官自行審理判決
也就是說簡易判決處刑,不會再給被告任何辯駁的機會。

4-2. 不起訴:被告沒事。或原告不服,讓律師繼續聲請再議*(再告,限一次)
「聲請再議」據了解一定要由律師做

5. 法院開庭(正常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法官自行審理)
聽說簡易處刑對被告不利,法官大多會照檢察官起訴書判決
我的案子因為小,一開始是送簡易判決處刑∼
我不願意死得不明不白,所以請律師閱卷,申請轉正常程序,
就算有罪,我也要知道我到底哪裡做錯∼


6. 刑事部份法院「判決」有罪,或無罪
有些案子會附帶民事賠償(接著打民事官司)
民事庭跟刑事庭是完全獨立的兩個體系,兩者會互相影響
但最主要還是依照各法官的認定來做判決,
有可能刑事有罪民事無罪,也有可能刑事無罪民事部份需賠償

7. 對地方法院判決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上訴成功:高院法官認為案子有必要重審,則會送到高院二審
上訴駁回:高院法官認為案子無必要重審,退回地方法院照原判決(定讞)

由於妨害名譽是中華民國最輕的罪了(誹謗跟公然侮辱都在此範圍)
不是什麼傷害殺人的,通常不會用到非常上訴之類更複雜的法律程序吧!
那個我也不清楚就不說了XD


為了避免您有可能不幸,遇到像這次告我∼∼如此不要緊的店家 開燈可見真心話
因你寫負評就告你
還說你所述、所拍的照片,根本不是在他店內拍的

建議你在拍特寫照時(比如火鍋裡漂浮的蟑螂)
也把店內環境與特寫處(那個火鍋)一起拍下來
起碼可以認得兩張照片的火鍋是在同一處拍的
讓店家賴也賴不掉。
還可以反告誣告。(誣告的門檻很高,不多說明)


再來就是,即使你放了照片佐證,你所發表的言論一定要是真實的
有些事情可能是「你的個人猜想」
也別講成「就是那樣」
即使你相信你的個人猜想(我把手機送回去修,錢付了,可是拿回來感覺沒修過)
但也不能講成好像事實一般(我拿手機去修也付錢了,但店家根本沒修,超黑的)
如果真的鬧上法院
對方可以拿得出證據(比如送到神腦的維修單上幾月幾號真的有你的機身序號)
那你就很可能構成誹謗。


建議若要在網路上發表負評的心得或食記

可能你覺得那間店很機八,那間店的老闆真的不要臉到極點
那就先洋洋灑灑的寫一篇文章,想罵什麼就都罵出來
但是打完文章後再看一遍,把髒話的地方修飾成「挖苦」「比較理性的字眼」
發表
謹慎就會保你平安啦∼∼∼∼


不幸被告後要找律師嗎?
我覺得∼不是太嚴重的刑事問題或民事糾紛
只是誹謗或公然侮辱,可以不用找

因為妨害名譽這種事情,就是有沒有做、檢察官或法官認不認同而已
自由心證比較重
我這次打官司找認識的律師,他雖然沒有明顯拒絕我
但在諮詢過程中,他一直強調我的案子罪不重、可能律師費都比罰金多等等
大意是可以直接就讓我的案子簡易程序就過去
反正我的狀況,最後就算有罪也不會怎樣XD

不過我覺得我沒錯,我要公平正義!!!
我請他辯護,幫我的簡易處刑轉正常程序!!!
雖然律師費真的是比罰金多耶!!我年底的出國旅遊經費就這樣沒哩XD
(對他也很不好意思啊∼小案子害他跑好幾趟板院,我也不知道會這麼多趟 Orz)
對我而言,雖然之前也因為其他事情上過法院
這次卻是完整的走過一審,像是花錢上完一堂法院的實境課程∼∼酷呆惹
(律師也說不管結局如何,當作人生一個經歷)
雖然最後法律認定我有錯,但法官給我的判決書理由寫得很詳盡,
我也不再認為我的心情抒發,如我所想的合理,
我認錯,也接受這判決。


還有一個重點!!!!
準備要罵這間店之前,先瞭解一下老闆有沒有記者背景!
有記者背景,官司會辛苦很多,我就是血淋淋的例子。

我這樣的小人物,可以在出庭當日∼
被蘋果記者在法院門口攔截認出,叫出本名
以及所有新聞台對我偏頗的報導,對方沒有記者背景也辦不到。
這的確是我遇過算比較棘手的事情。
現在號稱媒體治國欸!!還跟記者互告,根本找死(?)哈哈哈哈∼∼


怕因寫負評被告嗎?怕被告就不敢說這間店很爛嗎?

千萬記住:別人告你,不等於「告得成」
告你是身為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對方只是行使他的權利
你只要知道你沒有錯,你照實說,你有證據有證人
那一定要告訴全世界,這間店有多爛!!
讓這間店到最後因為你的不起訴,變成「法院認證」的爛了哈哈哈!
不要因為怕吃官司就默許爛店繼續欺負客人!

怕吃官司,是因為不懂官司,不瞭解法律
只要你懂基本的法律與流程(妨害名譽算很基本了吧),沒什麼好怕的。

只是關於心情抒發能免則免囉!
但若是付個罰金,罵個OO,
就讓對方成為「被法院認證的OO」也不錯XDDD(被巴)


官司過程中我怕嗎?

我沒有做錯、我沒有對不起別人、我沒有違背良心說謊
我為什麼要怕?倒是對方告我,他才擔心啦
他的律師費也不便宜,賺不到賠償金,又賠了律師費
雖然我敗訴了,可是我好爽!XD
覺得對,就去做,是否有意義,要是對得起自己,我就堅持到底。


至於出庭辯論會不會慌……
一來我就因其他的案子上過法院
二來以前在學校是靠作文跟演講比賽在騙操行分數的
陳情書、訴狀、辯論都自己來,還撐得住。

以上給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因為對法律無知,所以覺得法律可怕
主動google學習相關法律常識,對方要嚇唬你,也得要有本事!
大家加油囉∼∼

以下是題外話,有興趣的可以看完。

至於吃飽無罪現況
在官司開始後,迅速收店,於附近100m內又開了一間燒肉王子
用免洗跑到我網誌叫囂,還到PTT飽板發文說我找律師去跟法院關說所以才不起訴
(叫他有種出來說清楚,就又人間蒸發了!)
(還在愛評網罵我縮頭烏龜,可是真的懶得告他了)

有句俗語: 活得開心,天下無敵。開燈可看到我真心話
不過再怎麼無敵,現在也已經關店
為了避免大家又不小心在這間店消費,因給負評被告
此公司全名為「宜園公司」,敬請慎入
關店的原因當然不是我害的(他們賣團購券賣得勤了,我可擋不住)
可能詳細原因要問關係企業永和的狠生氣燒肉店,
好像是跟自家人有財務糾紛……(其他內幕我都在飽板提過所以不提了)


最後謝謝 jerrysu74
很多文章都看得到你的推文∼∼雖我沒有特別回應,但我很感激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2.110.59
推 klmer19104:真的要學起來...感覺獲益良多  12/27 23:42
推 koala8363813:勇者!給個推!雖然你說的是對的但寫食記真的會怕怕  12/27 23:46
推 pinz:推你~真的很瞧不起那些的店  12/27 23:47
→ koala8363813:你讓我覺得我好像寫食記一定要帶相機不可呢!  12/27 23:47
→ koala8363813:但我也不想隨便寫店家壞話一定是要真實的!  12/27 23:48
推 spylin:辛苦了~推!!!!  12/27 23:59
推 koala8363813:不知道為什麼我看到原PO形容的字句我真的想哈哈大笑  12/28 00:02
推 jerrysu74:文末是控制碼嗎...我不會上當的( � c�)y▂ξ  12/28 00:02
→ koala8363813:形容其實生動有趣 但店家看了是負面不爽導致  12/28 00:03
→ Clarkliu:所以說蘋果記者也.........  12/28 00:27
推 slddls:推 經過法院認證的經驗分享  12/28 00:50
→ guest001:其實簡單來講就是對事不對人跟保留證據  12/28 01:22
→ guest001:不過還是要大推原PO的分享實際經驗  12/28 01:22
推 monkey16:推~  12/28 01:34
推 lostt:  12/28 01:40
推 q7897894:這篇大推  12/28 02:03
推 Begin6189:推,之前新聞也有看到......  12/28 02:09
推 Lice0424:今天我追了這整串事情追了一個多小時  12/28 03:10
→ Lice0424:也是有人提醒我小心被告~~  12/28 03:11
推 moniya:☉﹏☉  12/28 08:56
推 onlysichi:超實用!!一定要推推  12/28 09:20
推 lmm0104:讚!!!  12/28 09:24
→ Howard00:原來這家跟狠生氣也有關喔..不過其實我覺得他的餐點不差  12/28 10:44
吃飽無罪的餐點我當初吃也不差啊
不過餐點好不等於人品好啊(遮臉)
推 SureHappy:推  12/28 10:45
推 KKyosuke:GJ!  12/28 10:47
推 nourri:推  12/28 11:44
推 ashin1122:很讚的分享  12/28 12:04
推 LoveFood:你那句像鼻涕..還是有可能會有問題,告不告得成是看法官  12/28 12:20
幾乎不會有問題,用「濕濕爛爛」形容「像鼻涕」
只是在形容型態與適合這型態的物品描述,這是合理的
因為你無法否認,鼻涕的確是濕濕爛爛的啊XD。
形容鼻涕雖然不雅,但你沒有侮辱人格(公然侮辱)
你也沒有說「這食物濕濕爛爛,把鼻涕端出來給客人吃合理嗎」(誹謗意圖)

要是走一遭法庭或看過許多起訴書或判決書,你就會知道,
光憑一句負面且語焉不詳的話是不太會起訴的
會再參考你其他的字句,你跟對方是否曾有恩怨、是否別人也這樣認為
而且會問你很多問題,來比對你是否前後矛盾∼
我的「蟑螂」二字,再簡單不過的公然侮辱,
程序跑了一年多,刑事與民事加起來跑了十幾趟法院
照理說法官也可以覺得「蟑螂」就是罵人,我就是有罪
但還是要一直問很多細節。
包括判決書也要串連我之前與期間的行為來做說明,
以及綜合經驗,最後給這個判決的理由。

通常記者會用很聳動的標題與內容讓你覺得,
哇,講個話就罰幾萬,好扯,好可怕
但一般人不會特地去(也不知道怎麼)找判決書來看
很多判決書裡的重點,記者不會報,因為不會讓人有「唉喔怎麼這樣」的情緒啦∼XD

推 chigi:他罵你縮頭烏龜的還真的告的動= = 這是人身攻擊耶..  12/28 12:37
→ chigi:覺得網路用匿名就可以不負責任汙衊也太天真了~  12/28 12:38
對方當然做足萬全準備
後來有好幾個匿名者到我網誌留言說我是惡意害店家(有幾個IP相同嚕)
不過其中一個留言太誇張,被我告(但我沒有公開我有告人這件事)
瞬間所有幫狠生氣與吃飽無罪說話的匿名者
全部都沒再回了∼∼超巧
被我告的那傢伙,就住我家隔條路而已
近到檢察官還很好奇問我們是不是本來就認識啊
(狠生氣還有我,以及被我告的人,都是在永和,強大的地緣關係∼)
在偵查庭時檢察官問他為什麼會逛到我的網誌
他說他某天興起查「網路丐幫」查到的
但當時,「網路丐幫」四字連我的網誌都沒有出現過XD
只有狠生氣的老闆酸網友是網路丐幫的那篇網誌才有(聳肩)

永和中正路的黃先生,鞭阿燦(離開狠生氣系列燒肉店自立門戶者)鞭得勤呢。
不過後來出庭他說他是鞭星爺電影裡的阿燦,
卻說不出哪部電影(笑翻)
後來實在不想浪費時間,我只好提醒他那部電影叫「武狀元蘇乞兒」

大概是稿子沒背熟吧?
反正都知道他的底細了,畢竟也是顆棋子而已,就不為難他了XD

推 dimifabby:阿菲 你寫得好棒 大推∼ 不過這樣的官司也辛苦你了  12/28 13:07
謝謝XD
推 i056995892:推  12/28 13:09
推 fishla:謝謝分享!!推你!  12/28 13:38
推 watasiku:推好長一篇詳細心得!  12/28 14:27
推 schalken:大推!  12/28 15:09
推 nowend:真希望有人去告一下店家或廣宣部落客...  12/28 15:12
→ bjones:push  12/28 15:33
推 outsmart33:推  12/28 15:41
推 winzip159:推你分享心得。  12/28 15:51
推 AirRider:推分享心得,黑店總是要有人掀蓋頭  12/28 16:13
推 HENRY1:推推推!!  12/28 16:28
推 adc7225:推!!!  12/28 17:14
推 keanu0913:給個讚!  12/28 17:19
推 cvj:推  12/28 18:20
推 ss61115:推!  12/28 18:24
推 penguin974:這太有德了 感謝你分享!  12/28 19:42
推 Cerulean1220:真勇者  12/28 20:17
推 boo19900520:原po的觀念算很正確 推  12/28 20:39
推 HYSKOA:公平正義!!! 推!!!!  12/28 21:41
推 tale0923:太讚了,社會就是要有多一點原PO這種人.  12/28 21:47
推 f222051618:推 辛苦了  12/28 22:06
推 tienfu:推推  12/28 22:28
推 mcgrady12336:推  12/28 22:36
推 soracat:推  12/28 22:40
推 elljong1988:真是激勵大家當個你我的好食記  12/28 22:51
推 logen:世界總是會有真理的  12/29 01:09
推 murmurkc:推 辛苦你了~  12/29 01:15
推 layaapple:推~原po真的辛苦了!!非常感謝分享!!  12/29 01:32
→ damil:縮頭烏龜不見得告的成喔^^有法官認為龜=長壽的動物是吉祥話  12/29 01:41
那蟑螂刻苦犯難,什麼環境都能存活得下來
不就根本勵志代名詞嗎?XDDDDD
告是告得成,如果有侮辱對方人格之嫌,還是會的
但仍會斟酌有沒有其他的行為與犯意,才去定義是否有罪。
所以還是要小心。
推 lion1227:推!  12/29 01:52
推 tactac38:推原PO的勇氣.不好的店家真的不能助長  12/29 10:05
推 damil:打官司真的很辛苦喔! 特別是法律的理解與普羅大眾不同時  12/29 10:13
推 ninichu:推!!  12/29 10:22
推 youyu0914:高調推  12/29 10:24
→ Kay731:可以轉八卦版嗎?這篇有八卦  12/29 10:56
推 gogh:推!  12/29 11:20
推 blackmamba01:說真話不容易 推勇者 反觀一堆為了錢去寫文章的...  12/29 11:29
推 kneckss:辛苦了  12/29 13:32
推 tzuyang555:推!!  12/29 15:09
※ Kay731:轉錄至看板 Gossiping 12/29 19:13
→ Kay731:感謝  12/29 19:13
推 microhard:推推~  12/29 23:07
推 VVax:  12/29 23:27
推 cynthia1207:話說回來那件事情其實叫關燈不叫開燈啦ㄏㄏ  12/29 23:55
喔喔!!不好意思XDDDDD
推 ninaan:這個社會如果大家都有勇氣和正義感就不會這麼混亂了  12/30 22:33

在這裡也要謝謝八卦板紅人千文兄
當初我一審敗訴時,新聞報導超偏頗,其實有點悶
我跟千文兄素不相識,卻收到他的Email
鼓勵我不要被打倒之類的,
他好像看到新聞後找到我網誌,非常有心
雖然這過程也被鄉民酸過∼(我也從推文中對我的負面觀感發現我的確用詞不妥)
但大多鄉民還是很溫暖的,謝謝大家^^

如果要轉錄,可以不用附出處也不用問我,沒關係,
我不是很在意一定要連到我這來
會寫這些只是希望幫助網友們不要有犯錯的機會
就是我PO文的意義囉!:)
推 pig777999:你好棒!!!推!!!!!!  12/31 01:05
※ 編輯: aova 來自: 175.182.110.59 (12/31 01:49)
推 q7897894:哈 [爆卦] 主謀其實姓黃?  12/31 06:10
→ kirilenko47:奇怪了服務業是這種態度,不虛心接受指教就算了還敢告  12/31 11:50
→ kirilenko47:我必然要去搞清楚與這幾間相關的服務業,直接拒絕往來  12/31 11:50
推 morris2:這篇寫得好  12/31 13:04
推 jayelva:推!!!!!!!!!!  12/31 13:52
推 k078787878:推一個  01/01 00:33
推 lovelyshu:這種店家超誇張的,幸虧沒在相關的所有店家裡消費過  01/02 09:18
→ lovelyshu:不過你這篇寫得超詳細,我在法院裡工作都寫不出這文啊~  01/02 09:18
推 gato20083:推一個!!!  01/02 11:38
推 Giuliani:加油!  01/02 23:29
推 kazake:推一個,天下無敵的店家實在是很天下無敵  01/03 00:17
推 s8098042:推  01/03 02:22
推 knightyu:推!!加油!!  01/03 17:42
推 chan112014:推!!!這種服務態度的店不去也罷  01/04 01:01
推 zxp86218:讚!  01/04 15:54
推 jnth12:推  01/05 02:49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從不曾了解到 無條件的愛
才是至高無上的力量

Plurk

Facebook 名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