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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新聞] 新版個資法10月上路 聯徵收集免告知義務
時間: Fri Sep 21 00:59:13 2012
Ref. http://www.cardu.com.tw/news/detail.htm?nt_pk=7&ns_pk=17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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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m新版個資法10月上路 聯徵收集免告知義務[m
[1;36m金管會明定報送範圍 資料使用前告知即可[m
記者 張家嘯 報導 2012/09/19
http://www.cardu.com.tw/imgupload/201209200614261.jpg
聯徵單位蒐集個資,不須再告知民眾(圖/卡優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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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m新版個資法10月起實施,引發高度爭議的「限期一年內,通知客戶使用間接蒐集個人[m
[1;35m資料」條文,未來將再修法放寬,對金融業者而言,執行困難度降低。[m[1;33m而金管會也打算進[m
[1;33m行相關草案修正,其中特別明定金融事業單位的報送義務範圍,包括授信、信用卡、疑似[m
[1;33m不法或屬異常存款帳戶、金融詐騙案件、銀行從業人員違法失職紀錄等,都必須向聯徵單[m
[1;33m位揭露。[m
按照先前三讀通過的新版個資法,金融機構在收集、使用客戶資料的一年前,就必須
要告訴客戶,但現在放寬做法是使用前再告知客戶即可,同時蒐集但未使用到的資料也不
用告知,可望降低金融業者的成本。
[1;33m目前金管會規劃,將來具報送義務的業務範圍,包括授信、信用卡、疑似不法或屬異[m
[1;33m常存款帳戶、金融詐騙案件、銀行從業人員違法失職紀錄等,而票據信用卡資料則能免報[m
[1;33m送。[m
[1;33m另外,聯徵單位所蒐集、處理或利用的各項報送資料,因屬個資法中「為履行法定義[m
[1;33m務所必要」,因此以後不必再向消費者進行告知義務。[m
[1;36m金管會解釋,金融事業單位與客戶之間,未來從業務需求而處理個資部分時,都必須[m
[1;36m給予簽署約定,讓客戶知道個人資料將會被報送聯徵單位,但聯徵單位須要利用資料時,[m
[1;36m則可以不必再進行告知。[m
同時,為強化對金融事業單位的個資使用監理強度,金管會也明訂要求,聯徵單位應
建立自行查核制度,對於營業、財務、資產保管、資訊等部門,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自行
查核。
至於保險業方面,金管會則表示,已經完成修法,將保險業排除在「個人資料保護法
」適用範圍之外,因此只要保戶本人同意,保險業者就可收集、處理並利用病歷、醫療、
健檢等資料。
【2012/09/19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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